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世界遺產簡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通過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協 議開列了《世界遺產名錄》,並設立了 相應的“世界遺產基金” 和“世界遺產 委員會”。
主要任務是:鑒定和保護 具有突出價值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 產,藉國際力量來保護人類共同的珍 貴遺產,以促進世界各國和人民對於 保護這些具有重要價值的遺產進行充 分和有成效的合作,通過加入協議, 各成員國將承擔保護他們國內遺產的 義務,並使之成為世界遺產的組成部 份。 中國於1985 年加入世界遺產公 約,至2002年底止,共有28個項目被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 錄》。
文化遺產的定義:
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美學、 考古學、科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 的紀念地、建築群和遺址。
文化遺產的三種類別:
1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 度,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 物、碑雕和繪畫,具有考古性質 成份或結構的銘文、洞窟或聯合 體。
2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 度,在建築式樣、分佈或與環境 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 的單體或相連接的建築群。
3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 人類學角度,具有突出普遍價值 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的共同傑 作及考古遺址等。
自然遺產的定義:
自然遺產是指有突出價值的自然生物學和地質學形態,瀕危動植物種棲生地,以及具有科學、美學和保護價值的地區。
自然遺產的三種類別:
1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具有突出和代表性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此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 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具有突出和代表性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瀕危動物和植物生態區。
3 從科學、保護及自然美的角度,具有突出和代表性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